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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减免税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靖安县税务局
项目名称 放弃减免税 权力基本编码 361030027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审批业务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深度
     1 放弃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靖安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