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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靖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07012000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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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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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靖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