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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靖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17012000 |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经过批准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要求。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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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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