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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
| 项目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1500200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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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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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分割转... | 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