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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审批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部门 |
靖安县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1808T00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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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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